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0年度,215號
TPBA,100,訴更一,215,2016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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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
原 告 滿桂璽
 劉翰卿
 劉翰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條例事件,對於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規定 ,確信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憲法,乃於民國103年3月4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司法院於104 年2 月6 日 作成釋字第727 號解釋,本院又先後於104 年4 月9 日及10 4 年12月7 日對司法院釋字第727 號解釋提出「補充解釋憲 法聲請書」、「聲請補充解釋憲法之補充理由書」,惟經司 法院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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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