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富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撰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彥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0,32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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