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04號
原 告 翁寶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熙精品建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租賃糾紛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壹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
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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