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懷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1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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