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201號
TPEV,105,北補,201,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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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林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平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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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