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林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平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