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184號
TPEV,105,北補,184,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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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林恆生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7,3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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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