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林恆生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7,3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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