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721號
TPEV,105,北簡,721,201603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許文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7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