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3800號
TPEV,105,北簡,3800,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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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00號
原   告 双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能 
一、上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眾影音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4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8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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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眾影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双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