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00號
原 告 双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能
一、上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眾影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4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8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