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261號
原 告 橙方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宇同
被 告 博思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見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思公關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佰叁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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