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設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2653號
TPEV,105,北簡,2653,2016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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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653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輝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暙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肆仟肆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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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暙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