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653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輝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暙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肆仟肆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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