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22號
原 告 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原 告 高一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傳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貳
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應提出系爭三部車輛最新車籍登記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124,740 元+43,500元=168,240 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