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02號
KLDM,89,附民,102,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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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O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石通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火炎
                       法官 陳培仁
                       法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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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