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O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石通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火炎
法官 陳培仁
法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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