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湯鴻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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