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采星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耘釋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陳建勳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楊毓芬
楊濟鴻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運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肆佰肆拾元,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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