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健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慶峰(即藝術家琴坊)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 萬1,985 元本息部分提起
上訴,故本件上訴利益為4 萬1,9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