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82號
TPEV,105,北小,82,2016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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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健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慶峰(即藝術家琴坊)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 萬1,985 元本息部分提起
上訴,故本件上訴利益為4 萬1,9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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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