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765號
TPEV,105,北小,765,201603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濟成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