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565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訴訟代理人 吳順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利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利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3,708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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