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527號
TPEV,105,北小,527,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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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527號
原   告 高達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守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3,152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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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