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527號
原 告 高達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守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3,152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