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19號
TPEV,105,北小,219,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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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被   告 張芷寧(原名林榆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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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