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9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被 告 張芷寧(原名林榆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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