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被 告 卓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孟綺(原名:蘇唐誼)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代受裁處人沈欣蓓繳納罰鍰新臺幣壹萬元之證明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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