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5年度,34號
TPEV,105,北勞簡,34,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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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陳柏翰
      廖冠名
      楊珠玉
      林鴻維
      邱承顥
上列原告與被告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 104 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陳柏翰廖冠名楊珠玉邱承顥 ,另於105 年1 月28日公示送達於原告林鴻維,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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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