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郭卜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
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郭卜勳」,應更正為「被告郭卜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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