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406號
原 告 李義吉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
楊靜榆律師
被 告 郭碧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和解筆錄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和解筆錄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查訴 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865, 800 元,有估價報告書在卷可佐,已逾50萬元,是本件訴訟 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範圍, 原告雖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無從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 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