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406號
原 告 李義吉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
楊靜榆律師
被 告 郭碧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筆錄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