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云伶(即被告王文沂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4 年度北簡字第11643 號請求給付簽帳款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1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