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961號
上訴人 楊濟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