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羚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正美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上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