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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2888號
TPEV,104,北小,2888,2016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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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羚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正美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上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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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