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4年度,80號
TPEV,104,北勞簡,80,20160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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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憶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
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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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