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黃筱閒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從事性交 易者,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7條第2項前段、第8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性交易」 ,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此參本法立法理由以及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自明。
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黃筱閒於民國105年2月25日19時30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金棋美容坊與男客鄭凱駿從 事半套性交易(按摩小姐以手撫摸男客之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3,000元。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天男客鄭凱駿要求受處分人提供半套性 交易服時,當場被受處分人拒絕並告知沒有提供這樣的服務, 原處分機關僅以鄭凱駿之片面說詞即推定受處分人有提供半套 性交易服務,受處分人難以甘服,為此提出異議等語。經查,異議人固辯稱未與男客鄭凱駿性交易云云,惟查,證人 鄭凱駿於105年2月25日警詢時證稱:金棋美容坊的服務項目有 油壓及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第一個階段油壓費用1,100元, 第二個階段半套性交易費用500元,伊上星期進該店消費另一 按摩師幫伊按摩,有提出可為伊進行半套性交易服務(俗稱打 手槍),所以伊才知道這家店有在性交易服務,105年2月25日 17時25分許伊進入該店從事全身油壓按摩,黃筱閒為伊背面按 摩之後按摩正面,她突然問伊「要不要出來」,但要另外加 500元,伊回答說好,她便把伊身上穿的黑色紙內褲脫掉,以 手搓揉伊的生殖器官直至射精為止,她幫伊打手槍的時候,有 跟伊說可以摸她,伊有摸她的陰部,她也沒有任何阻擋或抗拒 ,伊射精後她請伊進盥洗室沖洗,而她先行離開包廂,但約30 秒後,伊還沒有從美容床起身時,警察就衝進包廂,伊當時全 身都沒有穿,就把精液都擦在按摩用的大毛巾等語明確,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調查筆錄在卷可稽。經核證人鄭凱駿 就其進入該金棋美容坊後如何與異議人達成性交易合意、交易 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均證述清楚、詳細、具體,復參以
異議人與鄭凱駿於警詢時均陳明無仇恨或糾紛,衡情鄭凱駿應 無設詞誣陷異議人之動機,且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之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從事性交易者,依法均應處罰 ,故鄭凱駿實無陷自己遭受處分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必要,其證 詞應非虛構,誠屬可採,此外,復有店外及查獲時房間內之採 證照片8張,及沾有男客精液之大毛巾、男客所穿之黑色紙內 褲扣案可佐,異議人前揭所辯,尚不足為採,異議人於前揭時 、地有從事有對價之猥褻即性交易之行為,洵堪認定。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處異議人 3,0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