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朝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思亮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鎮西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陳平景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平景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繼任者 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 ,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 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 由原裁判法院依聲明或職權命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原代表人邱麗香於本院判決後,繫 屬上訴審前已變更為陳平景,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 准由陳平景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