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105年度,769號
TCEV,105,司中調,769,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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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敏華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鎮祥等應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 1年9月7日、101年10月15日分別以分割繼承登記、贈與登記 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 人陳敏華等所有等語。惟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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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