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768號
TCEV,105,中補,768,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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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張籐譯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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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