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750號
TCEV,105,中補,750,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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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   告 林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啟桐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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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