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03號
原 告 柯瑞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饒珮茹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