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670號
TCEV,105,中補,670,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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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文若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3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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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