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文若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3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