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李昀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平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