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603號
TCEV,105,中補,603,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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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金定蔡詳
  、王蔡杏如蔡嬌珠蔡嬌淑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
  促字第158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81,68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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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