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92號
原 告 上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張之毓即張美娟
鄭採英
蔡恩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4,8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公司業於民國97年5月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
廢止,請補陳原告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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