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90號
原 告 千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澤精密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1,4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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