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590號
TCEV,105,中補,590,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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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90號
原   告 千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澤精密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1,4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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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