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583號
TCEV,105,中補,583,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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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8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游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祺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3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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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