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466號
TCEV,105,中補,466,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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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黃鋒榮會計師即傳嵩荃即傅嵩荃之遺產管理人
      陳誠志
      陳翊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債務人傳嵩荃即傅嵩荃已於民國104年8月28 日死亡,原告已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其遺產管理人,並 經彰化地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30號裁定由黃鋒榮會計師為 傳嵩荃即傅嵩荃之遺產管理人。又傳嵩荃即傅嵩荃前曾向原 告申辦信用卡使用後,因積欠新臺幣(下同)98,532元之債 務及自95年9月15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未為清償,嗣原告於 104年12月2日調閱傳嵩荃即傅嵩荃之不動動產時,始發現傳 嵩荃即傅嵩荃於95年9月債權成立後,於95年3月6日逕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並移轉所有權及登記予於被告陳誠志所有,又被告陳誠志於 98年2月11日再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方式移轉予被告陳翊瑄 所有,而系爭不動產於所有權移後,並未塗銷抵押權及變更 債務人及設定人為買受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仍為傳嵩荃 即傅嵩荃,此舉顯與一般不動產之交易常情不合,又被告間 之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關係存在否,及避免原告之追 償等,致原告對傳嵩荃即傅嵩荃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利益, 依上情原告即有提起確認之利益,為此而提起本件訴訟,先 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黃鋒榮會計師即傳嵩荃即傅嵩荃之遺 產管理人、陳誠志就系爭不動產於95年2月20日所為買賣之 債權行為及95年3月6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



在,及確認被陳誠志陳翊瑄就系爭不動產於98年1月16日 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98年2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物權行為不存在,其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被告黃鋒榮會計師 即傳嵩荃即傅嵩荃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備位聲明則請求撤銷 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回復登記 於被告黃鋒榮會計師即傳嵩荃即傅嵩荃之遺產管理人所有。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先備位 聲明價額最高者定之(司法院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 見參照)。依原告先位之訴,以實務上就確認訴訟向來所採 之法律見解,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該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455,388元(計算式參 附表所示);至原告備位之訴係以行使撤銷權為目的而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以原告因撤銷權行使所受之利益為準,即 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98,532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 院97年度民事庭第1次會議決議參照)。茲就原告先備位訴 訟之標的價額比較後,本件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 即455,388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土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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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民國105年1月│土地現值 │ 備 註 │
│ │ │ │ │公告土地現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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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北區錦村段 │ 515㎡ │10000分 │27,500元/㎡ │269,088元 │土地現值以面積公告│
│ │0000-0000地號 │ │之190 │ │ │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
│ │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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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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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 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備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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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北區錦村段00000 -000│臺中市北區東成三街│186,300元 │全部 │課稅現值本院依職│
│ │建號(共有部分13510建號) │350號10樓之1 │ │ │權向地方稅務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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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