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張慧齡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周添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4萬2600 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