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505號
TCEV,105,中小,505,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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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50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林綉姬即鄭林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849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3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3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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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