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4年度,94號
TCEV,104,中勞小,94,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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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94號
原   告 羅美女
      謝雲煤
被   告 樂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机宏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羅美女、原告謝雲煤各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2人自民國104年4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由 被告派至被告所承包位於臺中市○○區○○巷0000號之財團 法人臺中美國學校(下稱美國學校)擔任清潔人員,負責美 國學校校舍建築物之環境日常維護等清潔打掃工作,每月薪 資各為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迨至104年8月間,兩造 間終止僱傭關係,然被告迄未發放原告2人離職前之104年7 月份之薪資各2萬2000元予原告。嗣經原告聲請社團法人台 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然被告亦未出席,為此 爰依兩造間之僱傭勞動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薪資予 原告2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伊等104年7月份打鐘 卡攷勤表各1紙為證,並有本院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取之 原告2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載明被告自104年5月1 3日起即為原告2人投保薪資各21900元,直至104年8月14日 退保等情,及美國學校函覆該校校舍建築物之環境日常維護 等清潔打掃工作確於上開時日委由被告承包,且原告2人確 受被告派任於上開時日至美國學校從事上開清潔工作等情可 參(見本院卷第45至48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按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 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2人既均受僱於被告,且有上開報酬尚未受領,業經



本院審認如前,則原告本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2人各2萬2000元薪資,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2,300元(裁判費共2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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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