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942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被 告 林文義
廖風山
廖國雄
廖福松
廖燕月
廖椿彬
廖葉
廖素珠
廖滿
張秀束
廖枝水
廖碧燕
陳洲樑
林金西
紀張芳美
張芳玉
張秀如
張秀貞
張立東
張秀琴
洪芳蘭
洪伯聰
洪伯勲
洪芳蕙
洪芳蓉
洪伯誠
莊簡芳兒
簡澤民
簡亦淇
陳金樹
陳曉牕
古陳綉雲
楊陳阿鳳
陳雅芬
陳怡靜
陳信宏
林瑞燕
廖錦通
廖美玲
廖瓊雪
廖美華
廖月琴
廖惠桑
黃乾發
黃國華
黃國安
賴廖桂
廖滿
蔡廖粉
吳有登
吳淑瑛
吳有進
吳有忠
吳有明
吳淑眞
陳謀壽
陳軍學
陳重文
王禹中
王鈺琪
王郁婷
王吉炘
王明德
王金葉
王金蘭
廖朝深
廖瑞盟
被 告 廖瑞生
訴訟代理人 陳金月
被 告 廖瑞銀
廖瑞財
廖麗瑛
廖吳選
何思賢(兼何日聰之承受訴訟人)
何聯福(兼何日聰之承受訴訟人)
何文宏(兼何日聰之承受訴訟人)
何金鶴(兼何日聰之承受訴訟人)
何金寶(兼何日聰之承受訴訟人)
吳梅蘭
柳志淵
柳淑芬
柳奕菡
邱成吉
邱聰德
李讚福
李鴻銘
李志和
李淑芬
邱阿甜
邱月娌
林政雄
林秀卿
林佳琪
林秀鳳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雲
被 告 林秀芳
廖林秀霞
廖年都
黃廖淑貞
廖淑華
廖淑玲
廖年禧
林廖金鳳
李廖美娥
廖宗賢
廖美霞
林燕雪
廖敏雄
陳慶榮
陳慧玲
陳怡如
廖憲成
廖龍印
廖崇毅
廖招
廖銘山
廖瓊珠
廖澤佑
廖憲龍
廖秀珠
賴志強
賴志岳
賴瑛琪
賴培城
賴阿美
賴瑱蓉
賴桂霞
賴文正
廖祿明
廖金澤
廖清波
廖清河
陳廖秀枝
周廖秀碧
廖焜鐘
廖魏連春
廖錦彰
廖錦標
林廖換
廖星
廖香閔
廖屘
楊萬來
鄭楊濺
楊碧雲
黃林玉蓮
陳忠賢
陳忠洲
林武勇
林淑暖
林左元
雷儀華
雷保華
林窈卿
林嚴國
林子惠
林子筌
徐鳳娥
范廖金枝
吳廖靜枝
廖秀宜
廖秀梅
廖煖
廖継曉
廖継旭
李廖金葉
廖繼紘
林吉永
廖林分
廖継清
廖継池
廖継任
廖麗珠
廖財福
蔡福來
蔡春枝
蔡魏錦
蔡國賢
蔡秋蓮
蔡永順
蔡小萍
蔡林阿日
蔡秋桂
蔡國勇
蔡秋蘭
蔡海慶
林育璇
林景鵬
林景浩
林富璇
林麗卿
林文俊
林麗華
廖敏妃
廖述論
廖斯隆
廖漢鏜
廖燕栖
廖述鏞
廖麗雲
廖成嘉
廖惠珠
江俊泓
陳江春鄉
江美麗
江美鳳
江淑真
江淑婉
江卿雲
邱心怡
邱心琳
邱心瑋
邱志光
邱慧琦
邱慧貞
邱志瀛
林東火即林聖斌
林碧修
林進慶
林進亮
林碧慈
廖靜枝
廖敏男
廖久男
廖學烟
廖本發
廖本揚
廖淑美
廖清西
張廖貴庭
張廖貴梁
張廖貴桐
廖述佐
廖茂宏
廖財雄
廖玉珠
賴玉燕
廖福詮
廖賴秀美
廖福煬
廖福城
廖福亭
廖素蘭
廖財華
廖財焜
廖丁田
李廖登鎮
廖登永
何廖秀琴
廖素涯
廖登松
廖松俊
饒家福
廖本楨
廖逸卿
林清雪
廖財焱
廖財德
廖威權
廖千虹
廖財利
廖財倉
賴廖碧霞
廖宜貞
廖碧霜
廖福祥
巫文傑
廖秋洪
廖松欣
廖笙志
廖振源
廖志明
廖財戊
廖財成
許廖秀蜜
楊廖秀綿
黃廖秀姬
廖福斌
廖振煌
廖慧如
廖如玉
廖福榕
廖福豊
廖福森
廖福亭
廖福良
林雅娟
廖述勇
廖述明
賴培爐
嚴秋霞
黃慶家
黃若非
廖福禎
簡雪娥
廖文祺
廖志堅
廖美宜
廖巧盈
廖順蘭
廖寶良
廖勇進
廖朝南
廖朝財
廖順合
廖順惠
賴秋明
楊宗林
楊維洲
廖淑玲
廖朝鍊
連成才
吳春仁
廖秀榎
許廖仙針
廖秋霞
廖上觀
廖光瑞
廖光華
廖光文
廖麗姿
廖光立
廖光智
廖宗義
柯林登美
徐世樺
徐依伶
林崇義
林崇仁
林晴美
林鳴美
林彥良
林保良
廖碧如
廖光雄
廖登旺
廖登山
廖俊博
廖俊雄
吳啓津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姝
林吉利 現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廖韋翔
林品成
林靜宜
魏廖寶珍
廖継實
廖継寮
廖繼宛
廖菊霞
廖菊盆
廖菊杏
林清梅
劉立基
劉立偉
劉淑芬
王劉綉絨
林泰成
林秋香
林汶燕
林佳慧
林文文
林文玲
劉綉桃
張劉菊枝
劉綉琴
黃信雄
黃信彥
黃信通
糠黃柏雲
陳正雄
陳秋田
陳添福
陳添勝
被 告 陳富美
法定代理人 王金吉
被 告 楊陳玉賀
陳金釵
戴明昌
廖楊市
蕭銘儀
被 告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徐榮貴
莊堯評
廖述田
林家慶
張秀屘
被 告 王麗秋
廖福龍
楊勝得
陳蓀裕
林琮縉即林仕耀
余廖芳娟
廖金錠
盧克明
廖瑞峰
廖財江
賴俊芳
劉鉄生
陳炫臻即陳冠伶
黃芳玲
黃培弘
江美霞
周宗熙
林秀鈴
賴正重
賴秀鳳
張語喬(原名張秀玉)
賴祝
江淑娟
廖張梅玉
施玉葉
張秀藤
陳廖惠美
游金湖
游麗銀
廖國棟
廖國良
廖麗珍
廖翊妘
廖國佑
廖秀華
廖秀凰
廖國本
廖國熙
廖國慧
廖建隆
廖素珍
廖文脩
廖翊嘉
康柏維
簡芳林
廖英傑
馬崇喜
馬民安
馬志勲
馬志豪
廖本輝
廖本隆
廖本昌
張員
賴榮木
賴永源
賴榮彬
賴美玉
廖林永超
廖椿洲
廖俊讚
廖俊明
廖碧貞
廖莉媞
被 告 陳双菲(陳宇吉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成霞
被 告 王炳煌(王廖尾之承受訴訟人)
王錦潭(王廖尾之承受訴訟人)
王錦議(王廖尾之承受訴訟人)
王青 (王廖尾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桃(廖澤泮之承受訴訟人)
劉素玉(鐘文修之承受訴訟人)
廖賴麗華(廖財烈之承受訴訟人)
廖福銀(廖財烈之承受訴訟人)
廖福堅(廖財烈之承受訴訟人)
張廖萬鋒(張廖貴炉之承受訴訟人)
張廖萬桓(張廖貴炉之承受訴訟人)
張廖蜂(張廖貴炉之承受訴訟人)
張廖好(張廖貴炉之承受訴訟人)
第 三 人 林裕坤
石程議
李廣豐
戴凡勝
林家禾
張喜軍
宋愛華
受告知訴訟 魏彩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2-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戅苗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0/48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滄津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0/480 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坐落臺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