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聲字,105年度,1號
TCEM,105,中秩聲,1,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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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被處分人 廖宜佑
      李轡剛
      張志誠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
民國104年12月7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而聲明
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05年1月8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
00000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即被處分人廖宜佑李轡剛、張志 誠等人,於下列時、地,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 定之行為,各處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罰鍰。 ㈠時間:民國104年11月18日19時2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
㈢行為:於上揭非公共場所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聲明異議 人)等3人,於上揭時、地,係在內政部合法立案之中華麻 將競技協會所屬臺中市西屯區辦事處所為,聲明異議人等3 人係依該協會之規定完成入會手續成為會員,且會員間砌磋 麻將為該協會所推廣之宗旨,聲明異議人等人係依該協會所 為之行為應屬合法,絕非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職業賭場」 ,況原處分機關將該協會負責人移送檢察官偵辦,全案正偵 查中,於未有偵結處分前,聲明異議人等人之行為,非原處 分機關可裁罰。為此,聲明異議人等3人均不服原處分而具 狀聲明異議云云。
三、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所載。四、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 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非公共場所 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五、本院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等3人於警詢時均供稱:於104年11月18日19 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該麻將休閒協會 內以麻將為賭具參與賭博前,均先以現金3,000元向該協會 之負責人張卉羚以現金1元換取該協會製作之點1點之點數卡



為籌碼後,再與前來之會員以1桌4人(為警查獲時,現場賭 博之行為人按其桌數分別為①呂素娟許金論張志誠、李 轡剛;②陳佳女廖宜佑王宸駒鄭憲榮)為單位進行麻 將對賭,其玩法以該桌之人輪流做莊,並以該協會之點數卡 籌碼,以200點為1底、每台50點,以自摸或先胡牌者為贏家 ,輸家則需付贏家200點,再依自摸或胡牌者之台數,每台 再加收50點,打完東、南、西、北為1將,放槍的人需付點 數給胡牌者,1人自摸,其餘之人均需付點數給自摸者,每 回合均有輸贏,結束把玩時,再以點數卡以1比1方式兌回現 金等語。此核與在場參與賭博行為人呂素娟許金論、陳佳 女、王宸駒鄭憲榮等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均相符,足認本件 聲請聲明異議人等3人渠等上開行為,確有以現金換取該協 會之點數卡為籌碼作為賭資,並以麻將為工具而參與具有射 倖性之賭博行為,非僅單純切磋麻將而無金錢輸贏之情甚明 。
㈡證人即聲明異議人等3人所稱之老闆張卉羚於警詢時供稱, 該協會實際負責人係張志銘,上開地點係由其前男友洪勝湖 於102年12月中旬承租而提供該協會經營麻將,營業至今扣 除必要費用後獲利約90萬元,該處所係張志銘委由其看管, 前來參與賭博者須加入會員,且每回前來至少一定要換與現 金同額之3,000點數,始得在場與其他會員參與賭博等語。 據此,可認上開查獲點即聲明異議人等3人所稱之麻將休閒 協會係採會員制,屬非供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以經營麻將 賭博為獲利來源,且前來之會員係以現金換取該協會之點數 卡為籌碼作為賭資始得參與賭博情事,顯見查獲地點為「職 業賭場」,當無疑義。至張卉羚部分為原處分機關以刑法第 268條賭博罪移送檢察官偵辦部分,其偵查結果與本件聲明 異議人等3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事實認定無涉 ,聲明異議人等3人就此辯解,委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等3人確有於上揭時、地,在非 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事證明確。是原處分 機關依所調查之事證,以聲明異議人等3人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行為,各處以罰鍰9,000元,於法並無 不合。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人等3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 不當,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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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