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79號
原 告 雷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淵忠、高俊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萬元(計算式:20,000元/㎡×〈10+10〉㎡=4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宜
蘭縣蘇澳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權利人年籍勿遮蔽)並附繕本、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