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5年度,62號
LTEV,105,羅補,62,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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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62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邵厚潔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崇益即劉鴻苗圃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下列書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6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
 ㈡提出被告劉崇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劉鴻苗圃之最新
  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邵厚潔確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㈣提出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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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