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5年度,59號
LTEV,105,羅補,59,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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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4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原
告及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附記事欄、債務人施瀚翔民國100、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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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