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5年度,44號
LTEV,105,羅補,44,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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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盛等4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個月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林文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二、陳報林文雄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三、若林文雄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被告,並按追
  加被告人數附起訴狀及證物繕本。又原告既代位債務人林順
  盛行使其權利,是否仍有必要將其列為共同被告(最高法院
  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69年度台上2745號、70
  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參照)?請併予陳明。
四、按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
  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
  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
  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
  、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參照
  )故請提出林文雄之遺產清冊並附繕本,並應具體特定訴之
  聲明所指請求分割之全部遺產為何。
五、提出宜蘭縣冬山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附繕本。
六、按上開所載遺產價額依被告林順盛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
 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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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